第一条 江阴市浙江商会是由在江阴经商的浙江籍人士和部分热心商会工作的浙江籍人士组成的组织,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规定组建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活动。本会接受江阴市工商联的领导和民政部门监管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为宗旨,团结、协调、帮助浙江籍会员、浙江籍驻澄经商人士,活跃江阴、浙江两地的经济发展为工作目标。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阴市青山路88号摩尔大厦十四楼1401-1402室。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联络、交流、协调、创新。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江阴和浙江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推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好关系,完成上级工商联交办的事项。
(二)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不断提高会员素质,使会员企业和本人都能健康发展成长。
(三)经常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及时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出具证明。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特别要关心、救助那些在江阴生活、工作困难的浙江人。
(五)组织会员制定会员公约,倡导会员自律,组织指导会员参加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凡在江阴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浙江籍经商人士,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企业法人或主要管理者,无刑事处分,热爱商会,承认本会章程,书面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表填写入会推荐人;
(二)经考察或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给符合条件的会员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会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本会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并向会员大会作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江阴市浙江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市工商联、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